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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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全文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包装销售须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数字化管理系统已接入城市大脑

  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青锅、回潮、辉锅等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品质特征,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茶地。

  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条例》提出,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每年度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申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包装销售时,要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网络销售还要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确示意。在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叶包装、宣传上,不能使用容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让消费者将该茶叶误认为西湖龙井茶。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不能转让、赠与、借用,以及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茶生产企业之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交易,应直接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转让领取的专用标识。

  《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行为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最高一万元罚款,对单位处最高五万元罚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擅自制造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者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法五万元以上,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于去年6月接入城市大脑,两年来为1万余户茶农和100多家企业提供了全方面服务,服务对象抽样满意度达到98.02%。

  划定龙井群体种保护区 每十年开展种质资源普查

  《条例》规定,杭州应划定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不能变更茶树品种、种植面积、种植地域,不得破坏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同时,每十年开展一次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作为杭州的一块“金字招牌”,西湖龙井茶还蕴含着源远流长的茶文化。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手工炒制,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杭州工匠”。

  此外,《条例》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茶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从事种植、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与农户或者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来源 | 浙江新闻客户端

标签: #龙井茶 #西湖 #龙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