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赋予评审专家提异议的权利,那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时,难到就不用表达了吗?当然也不是。
在发挥自己专业特长、参与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很可能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此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来,但这也不是“提异议”的问题,而是“说明情况”和“沟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